《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问答 ——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十六)

2024-07-25 08:37:19纪检室

【如何把握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作伪证应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本次修订后的《条例》第八十条明确了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纪律规定,根据监督执纪实践,在理解和把握这一违纪行为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关于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是这次修订后《条例》新增的规定,但并非新增的违纪行为。《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等党内法规以往均明确规定这种行为系违纪行为,只因当时《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大多没有给予党纪处分,或实践中有的按照其与被审查党员共同对抗组织审查追究了党纪责任,这次修订后,有此类行为的可以直接依照修订后《条例》第八十条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二是关于“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理解和把握。理解和把握“负有作证义务”,前提是该义务是“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且由相应党内法规或者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赋予,这是因为有的问题同时涉嫌违纪违法,在对违纪问题进行审查的同时,也在同步对涉嫌违纪问题开展调查,相应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依照党内法规或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均负有作证义务。对党员赋予作证义务的党内法规主要有《党章》第三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党员赋予作证义务的国家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三是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需要达到情节较重程度的方予以追究党纪责任。对于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一开始拒绝作证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经党组织批评教育和讲明纪律要求后,转变态度予以配合并如实作证的,一般不追究党纪责任。关于“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前提是该党员知道案件情况,具有作证义务。需要指出的是,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如系被审查党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的,虽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上述人员有作证豁免权,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的规定,党组织应当坚持纪法情理贯通融合,对亲情、人伦以必要的尊重,对此情况可予以批评教育,一般不宜采取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方式追究其党纪责任。

附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相关条文

《条例》第八十条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