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问答 ——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十五)

2024-07-25 08:36:39纪检室

【如何理解和把握阳奉阴违的“两面人”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本次修订后的《条例》第五十八条对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作出了纪律规定,根据监督执纪实践,在理解和把握阳奉阴违的“两面人”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关于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的本质特征。根据党章第三条第(五)项规定,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的本质特征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表面上遵从,暗地里违抗,是政治上蜕变的突出表现。

二是关于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与自行其是,以及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这3中违纪行为之间的区别。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自行其是行为表现为搞山头主义,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连表面上表态执行落实都没有做到,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则表现为表态调门高、口号喊得响、行动不落实,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应当区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而阳奉阴违的“两面人”则表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表面上表态坚决落实,但背地里却拒不执行,应当区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三是在理解和把握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需避免三大误区。在把握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时不能离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这一前提,实践中极易出现三大误区:第一种误区,将党员干部台上大谈廉洁、台下大搞腐败的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这种做法就会导致被立案查处的党员干部基本上均可以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造成认定上的泛化和处理上的失当;第二种误区,将党员干部高举党章谈信仰、暗供佛龛拜鬼神的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极易导致被立案查处的党员干部只要信仰宗教或者搞迷信活动的均可被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这种情况显然不属于政治上蜕变的突出表现形式;第三种误区,将党员干部在不涉及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方面表面的表态行为和内在的违纪行为机械组合后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比如在多个场合高调标榜自己“绝不为亲友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背地里却支持纵容多名亲属利用其职权或者职务影响搞经营活动、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等行为,属于欺骗组织,尚未达到政治上蜕变的程度,也不应当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但可以酌情给予以从重处分。

附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相关条文

《条例》第五十八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