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问答 ——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六)

2024-07-15 09:13:26纪检室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影响期如何计算】

《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在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对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处分影响期应当合并计算,且“上不封顶”。

(二)处分影响期从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算;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处分影响期从恢复党员权利之日起算。

(三)留党察看处分的期限与留党察看处分的影响期是两个不同概念。留党察看处分期限分为留党察看一年或者留党察看二年,留党察看处分的影响期是指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的二年。

(四)“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情形在实践中主要有3种情况:

一是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发现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即“再犯”。如果是在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处分影响期内又发生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先对新的的违纪行为确定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这时的处分影响期应为新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影响期和前一次党纪处分未执行完毕的处分影响期之和,从新的党纪处分生效之日起算。

二是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发现其还有受到处分前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而没有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即“漏错”。如果是在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处分影响期内发现有遗漏违纪行为的,应当根据遗漏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处分影响期为遗漏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的处分影响期和前一次党纪处分未执行完毕的处分影响期之和,从新的党纪处分生效之日起算;

三是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发生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或者又发现其受到处分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而没有收到党籍处分的违纪行为,且该违纪行为依纪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实践中有2种情形:1.在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处分影响期内发现有遗漏或者又发生的违纪行为依纪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在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时,处分影响期为留党察看处分的处分影响期和前一次党纪处分未执行完毕的处分影响期之和,从留党察看期满恢复党员权利之日起算;2.受留党察看处分并恢复党员权利后,发现有遗漏的受留党察看处分前的违纪行为,或者在留党察看处分前又发生违纪行为的,应当撤销原已作出的恢复党员权利决定,并按程序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在此情况下,处分影响期应当按照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的处分影响期执行,即处分影响期为5年,从其受开除党籍处分之日起算;3.受留党察看处分并恢复党员权利后,发现其在处分影响期内又发生违纪行为的,且该违纪行为依规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在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时,处分影响期为后一次留党察看处分的处分影响期和前一次受留党察看处分未执行完毕的处分影响期之和,从后一次受留党察看处分后恢复党员权利之日起算。

附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相关条文

第十二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