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问答 ——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十三)

2024-07-25 08:34:05纪检室

【如何理解和把握对涉案财物予以处置的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有关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对涉案财物处置的精神要旨有三:

一、在追究党纪责任时,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收缴”和“责令退赔”;在追究监察责任时,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

二、追究党纪责任时对违纪所得予以“收缴”,相当于追究监察责任时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和“追缴”,通常针对的是实施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及其孳息收益。

三、“没收”是指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强制收归国有、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追缴”是指将违纪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回,追缴的财物退回院所有人或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则上缴国库;“责令退赔”通常针对的是违反规定挥霍浪费国有资产,如公款吃喝、公款旅游以及违反规定乱罚款、乱收费获得的财物等,责令被审查调查人将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归还,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应当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上缴国库。

附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相关条文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