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问答 ——党纪学习教育专题(五)

2024-07-15 09:12:40纪检室

【适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需把握的几个问题】

1.关于《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2. 关于《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能够配合核实”。是指被审查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如实说明组织已经掌握的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类似于刑法规定的坦白;如被审查党员如实交代的是组织不掌握的违纪违法事实的,则属于主动交代。

3.关于《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的“同案人”和“其他人”。这里的“同案人”是指与被审查人共同参与、实施了违纪行为的人,其中既包括党员和党的组织,也包括非党员和非党组织;“其他人”是指没有与被审查人共同参与、实施违纪行为的人,包括党员和党的组织,也包括非党员和非党组织。

4.关于《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的“主动上交违纪所得”。此种情形限定在主动将违纪所得上交组织,不包括将违纪所得退还的情形。比如,党员领导干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1年后,看到本地区纪检机关加大纪律审查力度,担心自己收受礼金的问题出事,就把该礼金退回给了送礼人,此种情况下,就不得以此为由给予其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附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相关条文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