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问答 ——党纪学习教育专题(二十)

2024-08-12 14:48:44纪检室

【如何理解和把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对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作出纪律规定,监督执纪实践中,在理解和把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行为,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关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认定。是指提供旅游等活动安排的一方与接受的一方在特定条件下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一方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对另一方的某些利益具有影响力。

二、关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行为与受礼、受贿行为的区分。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旅游活动安排”实际支出费用未能查明的,可直接依照《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追究接受旅游活动安排一方的党纪责任;二是“旅游活动安排”实际支出费用已经查明,且查明接受旅游活动安排的一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旅游活动安排的一方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提供旅游活动安排的一方谋取不正当利益,就出现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与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受贿行为构成的条款竞合情形,应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相应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不宜依照《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三是“旅游活动安排”实际支出费用已经查明,且未发现接受旅游活动安排的一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旅游活动安排的一方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提供旅游活动安排的一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时该违纪行为又出现《条例》第一百零一条与第九十七条第一款法条竞合,这时应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相应依照《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三、关于“旅游活动安排”实际支出费用处置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旅游活动安排”实际支出费用已查明的,无论接受旅游活动安排的一方的行为构成受贿抑或受礼,均应当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收缴;二是“旅游活动安排”实际支出费用因时间久远、书证缺失或仅有相关人员交代等原因未能查明,且接受旅游活动安排的一方自愿主动上交相关旅游活动安排支出费用的,实践中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作登记上交处理。

附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相关条文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第一款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