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问答 ——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十二)
2024-07-22 16:08:41纪检室
【如何理解和运用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
对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纪又违法的行为,在匹配适用党纪、政务处分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种情形:
一、应当给予重处分的情形
(一)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重处分的,如果仍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重处分,即党纪重处分和政务重处分相匹配。
(二)对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的,在党纪上应当依纪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三)对于有严重违反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应依纪依法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于本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则应匹配给予撤职等政务重处分。
二、应当给予轻处分的情形
(一)党纪轻处分是指警告、严重警告;政务轻处分是指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二)一般而言,在已达到惩戒目的和效果的情况下,在给予党纪轻处分时,可不再同时给予政务轻处分;对于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在给予政务轻处分时,也可不再同时给予党纪轻处分。
(三)如果给予党纪轻处分或政务轻处分的后果存在实质性差异,或者有其他影响案件处理效果的情形,为准确区分责任轻重、体现惩戒效果,可以考虑同时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同时适用党纪、政务轻处分的,党内警告处分一般匹配政务记过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般匹配政务记大国或者降级处分。
附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相关条文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