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问答 ——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十七)
2024-08-12 14:37:34纪检室
【如何把握获批因私出境后超出批准范围出境行为应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此违纪行为系本次修订后的《条例》新增款项。根据监督执纪实践,在理解和把握“获批因私出境后超出批准范围出境”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关于“经批准因私出国(境)”的界定。《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再次重申,“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依照以上规定,“经批准因私出国(境)”是指按照拟因私出国(境)人员对应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其因私出国(境)。
二是关于“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的理解。其中,“擅自变更路线”是指擅自变更经组织审批时申报的因私出国(境)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是指经批准因私出国(境)的人员违反《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九条关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等规定逾期滞留境外的行为。除了前面两种情况外,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还包括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人员持普通护照前往事先未报批的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免签入境、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办理落地签证、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免签过境或者与中国实现互免普通护照签证的国家和地区,以及获批前往某个或某几个申根国家,但私自前往未事先报批的其他申根国家。
三是关于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依照《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九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境)后10日内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其中的登记备案人员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附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相关条文
《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