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问答 ——党纪学习教育专题(一)

2024-07-08 15:33:11纪检室

【对违反党纪的正式党员的党纪责任追究方式包括哪些】

对违反党纪的正式党员,党纪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7种:

第1种是给予党纪处分。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5种;

第2种是免予党纪处分;

第3种是不予党纪处分;

第4种是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纪违法、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5种;

第5种是问责。问责方式除党纪处分、组织处理外,还包括通报和诫勉2种;

第6种是作出审查结论;

第7种是组织处置。包括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处理。

附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相关条文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供稿:院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