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问答 ——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十九)
2024-08-12 14:47:41监察审计室
【如何理解和把握以讲课费等名义变相送礼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对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作出纪律规定,监督执纪实践中,在理解和把握“以讲课费等名义变相送礼”行为,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关于“以讲课费等名义变相送礼”行为的认定。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受礼方没有实际提供讲课、课题开发、咨询等劳务,也就是说“讲课、课题研发、咨询等”不具备真实性,送礼方只是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行送礼之实;另一方面受礼方实际提供了讲课、课题开发、咨询等劳务,但从必要性和合理性角度分析判断,有的确实没有必要,有的虽有必要但支付的费用明显超过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没有明确的标准的,支付的费用明显超过市场公允值。
二是关于“以讲课费等名义变相送礼”所涉钱款系公款的情形。鉴于该行为构成出现了《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与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卷)等”行为的法条竞合,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的规定,相应应当依照《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三是关于“以讲课费等名义变相送礼”数额问题。因所涉及的“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费用的支出标准不明确,且市场公允值难以查明的,如确实明显超过市场公允价值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送礼方党纪责任,受礼一方自愿退出的收受财物金额可以相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作登记上交处理。
附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相关条文
《条例》第九十八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